汉武帝时所定刑法之一,对别人犯法不举发,故意使之脱罪,则坐“见知故纵”罪。《汉书.刑法志》:“于是招进张汤、赵禹之属,条定律令,作见知故纵、监临部主之法。”唐代颜师古注:“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,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。”《汉书.昭帝纪》:“廷尉李种,坐故纵死罪弃市。”唐代颜师古注:“纵谓容放之。”
振铎:
铎:有舌的大铃。古时宣布政教法令时,振铎以警众。文事用木铎,武时用金铎。国语.吴语:“乃王秉袍,亲就鸣钟鼓,丁宁、錞于,振铎。”后引申为从事教职的代称。明代章懋与沈副使仲律:“近见湖南录,始知先生继文
历史典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