奉:奉行。奉行公事,遵守法纪。宋.朱熹《辞免江东提刑奏状二》:“又况今来所除差遣,仍是按察官司。若复奉公守法,则恐如前所为,或至重伤朝廷事体;若但观势徇私,又恐下负夙心,上孤陛下眷知任使之意。进退惟谷,无地自处。”元.曾瑞《留鞋记》三折:“因为老夫廉能清正,奉公守法,圣人敕赐势剑金牌,着老夫先斩后奏。”亦作“奉公执法”。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一二:“我前日认是奉公执法,怎知反被奸徒所骗。”
并列 奉行公事,遵守法令,不违法徇私。语本《史记·赵奢传》:“以君之贵,奉公如法则上下平。”朱苏进、胡建新《康熙帝国》:“下官义父虽犯罪服刑,下官可一直是奉公守法,为何要株连下官前程呢?”△褒义。多用于遵纪守法方面。→廉洁奉公 安分守己 循规蹈矩 安常守分 ↔为非作歹违法乱纪 作奸犯科 胡作非为。也作“奉公守节”、“奉公执法”。
舍近务远:
放弃近的,谋求远的。后汉书.伏湛传:“陛下舍近务远,弃易求难,四方疑怪,百姓怨惧,诚臣之所惑也。”亦作“舍近即远”、“舍近求远”。孙子.九地“易其居,迂其途,使人不得虑”唐 杜牧注:“易其居,去安从危
历史典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