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死后,由朝廷依其生前行事给予相应称号,称为谥。其号称“谥号”。起于西周,历代因之。《礼记·檀弓上》: “死谥,周道也。”孔颖达疏: “殷以上有生号,仍为死后之称,更无别谥。尧、舜、禹、汤之例是也。周则死后别立谥,故总云周道也。秦统一六国一度废之,皇帝以二世、三世名之。汉朝以后复用。参见“谥法”。
赠与贵族与官员身后评价性的衔称。其制起源于先秦,《逸周书·谥法解》:“惟周公旦、太公望开嗣王业,建功于牧野,终将葬,乃制谥,遂叙谥法。谥者,行之迹;号者,功之表;车服者,位之章也。是以大行受大名,细行受细名。行出于己, 名生于人。”西周、春秋时代, 王、公、卿、大夫有谥,秦汉帝王与列侯、大臣亦有谥。唐制,职事官三品以上,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,均给谥。谥分美谥与恶谥两种,是对于被谥者品行和功业的一种论定。定谥的步骤,是依据官员的一生功业事迹由礼官提出,并由朝议的方式进行评定,有某种功业事迹即赐以某种相应的谥号,有多种功业事迹者,则加以复谥。唐以后历代均有给谥的制度。不过此种制度的实行须在政治清明时代方能名实相符,谥号得中;若在政治腐败的时代,往往虽有恶行,反加美谥,所谓谥法,反成为达官们饰非的工具。
承制:
秉承皇帝旨意。有时并非出自帝命,而成为一种假藉的名义或政治待遇。两晋南北朝或后世权臣多有此种名义,以此得自行处置政务、任免官吏,虽称“承制行事”,但不为取得皇帝同意。
历史官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