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署名。明清六科之一。明洪武六年(1373)置,设给事中二人。初隶承敕监,后隶通政司。二十四年设都给事中一人,左、右给事中各一人,给事中四人。南京吏科亦设给事中一人。永乐(1403—1424)中六科自为一署。凡吏部引选之请旨,外官领文凭之画字,内外官考察,自陈之具奏及拾遗纠其不职者并皆掌之。清顺治(1644—1661)中沿置,设都给事中满、汉各一人,左、右给事中各一人,给事中汉二人。康熙四年(1665)止留给事中满、汉各一人,余俱裁。五年(1666)增设掌印给事中满、汉各一人。掌稽核人事,注销吏部、顺天府文卷之事。雍正元年(1723)改隶都察院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邦司寇:
官名。战国魏置。又称“大梁司寇”。管理刑徒及负责督造兵械器的长官。三代吉金文存卷二○第四○页第五号:“七年邦司寇富无,上库工戍间,冶/。”
历史官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