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署名。明代以户部事繁,按地域分为浙江、江西、湖广、福建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陕西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等十三清吏司,置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等官,各掌其分省之事,兼领所分两京、直隶贡赋及诸司、卫所禄俸,边镇粮饷,并各仓场、盐课、钞关。每一清吏司分为四科:民科主管所属省府、州、县地理、人物、图志,古今沿革,山川险易,土地肥瘠 、宽狭,户口、物产多寡登耗之数。度支科主管会计夏税、秋粮存留起运及赏赉、禄秩的经费。金科主管市舶、鱼、盐、茶、钞税课及赃罚的收折。仓科主管漕运、军储,出纳科粮。关于宗室、勋戚、文武官吏的廪禄,由陕西司兼领。北直隶府、州、卫所,由福建司兼领。南直隶府、州、卫所,由四川司兼领。全国盐课由山东司兼领之。关税由贵州司兼领之。漕运及临清、德州诸仓、由云南司兼领。御马,象房诸仓,由广西司兼领。
民政部尚书:
官名。清末民政部之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 1906,改巡警部尚书设。从一品。掌主版籍,整饬风教,绥靖黎物,以奠邦治。宣统三年 1911,改民政大臣。 官名。清末置,为民政部长官,员额一人。见“民政部”。
历史官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