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代法律用语。指地方官吏判处罪囚死刑后呈报上级官府批准执行。《汉书·酷吏传·义纵传》:“纵一切捕鞠,曰‘为死罪解脱’。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。”颜师古注:“奏请得报而论杀。”
发昌煤厂:
商办企业。清光绪十五年1889由台湾商人创办于基隆。用机器加工煤块,规模较小。其产品专供当地市民使用。
历史知识汉代法律用语。指地方官吏判处罪囚死刑后呈报上级官府批准执行。《汉书·酷吏传·义纵传》:“纵一切捕鞠,曰‘为死罪解脱’。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。”颜师古注:“奏请得报而论杀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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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办企业。清光绪十五年1889由台湾商人创办于基隆。用机器加工煤块,规模较小。其产品专供当地市民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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