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收之一种。亦称印契钱。凡典当、买卖土地、房屋等不动产,须纳税于官,称税契。交易双方由地方政府印契过户,按成交契价额纳钱,称税契钱。《隋书·食货志》:“晋自过江,凡货卖奴婢、马牛、田宅,有文券,率钱一万估四百。……历宋、齐、梁、陈如此,以为常。”后代亦多以此为税收之一种。五代后唐天成四年(929),兵部员外郎赵燕即曾上奏条理税契钱。宋开宝二年(969),始收民印契钱,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。明代规定:凡买卖田宅、头匹赴务投税,除正课外,每契本一纸纳工本铜钱四十文。清代则规定:凡典当,买田地、房屋,必用契尾,每两输税银三分。参见“税契银”。
六安国:
西汉元狩二年前121分九江郡置。治六县今六安市东北。辖境相当今安徽淮河以南,霍邱、六安等市、县以西和河南固始县地。东汉建武十三年37并入庐江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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