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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真定(今河北正定)人,字东阳,号樵村。嘉靖进士。历任南阳知县、陕西布政使等。嘉靖三十二年(1553)进兵部右侍郎,总督陕西三边军务。筑边墙,兴军屯。三十六年以战功迁刑部尚书。明年改户部,不久致仕。卒于家。
倍备:
唐代法律,盗人财物者,须以加倍财物偿还失主,如盗一尺偿二尺之类,称为倍备。参见“倍赃”。
历史知识?—1560
明真定(今河北正定)人,字东阳,号樵村。嘉靖进士。历任南阳知县、陕西布政使等。嘉靖三十二年(1553)进兵部右侍郎,总督陕西三边军务。筑边墙,兴军屯。三十六年以战功迁刑部尚书。明年改户部,不久致仕。卒于家。
倍备:
唐代法律,盗人财物者,须以加倍财物偿还失主,如盗一尺偿二尺之类,称为倍备。参见“倍赃”。
历史知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