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对现任、退职官员以及举监生员给予赋役优免待遇之规定。清沿明制,顺治二年(1645)定例:内官一品免粮三十石、丁三十;二品免粮二十四石、丁二十四,以下依次递减。外任官减其半。十四年定优免丁徭只限绅衿本身,优免丁粮永行停止。雍正四年(1726)又定其子孙冒名优免及私立儒户、官户者治罪。摊丁入地以后,丁徭统按纳户实有地亩征解,此例遂停。
载振:
1876—1948 清宗室。满洲镶蓝旗人,字育周。庆亲王奕劻长子,封贝子。光绪二十八年1902赴英参加英皇加冕典礼。次年赴日本考察第五届劝业博览会。返国后奏请成立商部,任尚书。三十二年改为农工商部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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