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举考试用语。北宋太平兴国八年(983)始将所录取的进士分为三等,分称第一、二、三甲。是年第一甲取二十八人,第二甲取一百五十七人,第三甲取五十四人,三甲人数反少于二甲。端拱元年(988)、二年取录进士皆未分甲,淳化三年(992)只分为第一甲、第二甲两等。以后分为三甲或五甲。取中为第三甲者,例赐同进士出身。金分为上、中、下三甲。元代第三甲授正八品官职。明清规定,第三甲名额多于第二甲。明第三甲第一名亦称传胪,清只用于称第二甲第一名。第三甲多分至各部、寺、院担任中级官员,或出任知县等地方官,地位一般较二甲者为低,少数亦可选为翰林院庶吉士。又,清顺治三年(1646)定武进士授官例,第三甲授署守备。雍正五年(1727)定,武进士三甲者得选十人充任蓝翎侍卫,余为守备。
群己权界论:
书名。英国约翰·穆勒John Stuart Mill,1806—1873原著,原名On Liberty论自由。近人严复译述。无按语,常在段落之首加注以概述大旨。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译,二十九年商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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