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朝陈法律。武帝陈霸先即位,下诏搜举良才,删改科令。永定元年(557)十月立删定郎,治定律令,使梁时明法吏与比部郎范泉等参定律令,因梁制损益,制《律》三十卷、《令》三十卷、《科》三十卷。因其条流冗杂,博而非要,故较梁律多十卷。然其篇目体例、轻重繁简一用梁法。其内容除加重处罚名教犯罪以外,比之梁律无更大改动。
四凶:
①相传为上古四个凶恶之人。即帝鸿氏的苗裔浑敦、少昊氏的苗裔穷奇、颛顼氏的苗裔梼杌、缙云氏的苗裔饕餮。他们在尧时作恶,不服教命,被舜流放到边远地方左传·文公十八年。一说浑敦即讙兜,穷奇即共工,梼杌即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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