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(1904.1)商部奏准颁行。包括《商人通例》九条,《公司律》一百三十一条。《商人通例》就商人定义及经商者年龄、注册、帐目等问题作了概略规定。《公司律》具体规定了公司的分类、登记、股东董事的权宜等,主要内容:公司分类及创办、呈报法;股份;股东权利;董事;查帐人;董事会议;股东会议;帐目;更改公司章程;停闭;罚例。此为中国第一部商业法,工商实业者遂获得合法的社会地位,并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一定保护。
粮税:
清代杂税之一。系钞关对商民贩运米、谷、豆、麦所征之税。无定额,尽收尽解。有的钞关免征,有的钞关仅征船料,有的钞关船料、额税并征。顺治、康熙时期征收标准极不统一,雍正时试图划一标准,不果而终。各关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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